2025年3月22日,黄某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钦州市灵山县陆屋镇陆阳新城路段时,将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客车撞坏,造成
接到报警后,钦州市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陆屋中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通过现场、视频侦查,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及其驾驶人黄某某。面对民警出示的完整证据链,黄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在事故发生后因心存侥幸选择逃逸的违法事实。
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某某处以罚款、记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6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11.剐蹭别人车后,未报警处理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等待车主,而是直接离开现场,仅留下纸条。因为留下纸条并不能代替履行现场处理义务,也无法保证纸条能够被车主及时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