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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案例警示】“醉”上加罪!醉驾肇事还逃逸?严惩!!!

admin 2025-06-10 14

  2025年3月29日06时15分,波某醉酒后(检验鉴定结果 249.10mg/100ml)驾驶新 FL***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二环环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该路段中心花坛碰撞,造成中心花坛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四环外农田地路段时,被霍斯库勒街二环便民警务站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肇事者波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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